| 單位名稱: | 榕江縣林業局 |
| 網站名稱: | 《榕江縣林業局》更新時間:2025/11/16 10:5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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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簡介: | 榕江縣林業局主要職能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和評估。 (二)組織開展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森林采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貫徹落實濕地保護規劃和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石漠化調查,擬訂石漠化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監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縣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縣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查建議并按程序報批,參與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指導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貫徹落實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貫徹落實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適時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省級、州級和縣級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省級、州級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核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負責縣域內跨鄉(鎮)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和協調工作,指導鄉(鎮)開展縣內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十五)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城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范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州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責調整。 1.將原縣農業局承擔的草原監督管理職,原縣國土資源局承擔的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風景名勝區管理職責,縣水務局承擔的水利風景名勝區管理職責劃入縣林業局。 2.將森林防火職責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 3.將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4.將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承擔的應急管理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的森林防火管理職責劃入縣林業局。 5.將林業行政執法職責劃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6.將縣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全部收回局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十八)職能轉變。 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組織實施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范和歸并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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